教育类个人所得税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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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个人所得税大全你了解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规定: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与《财税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年第177号)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及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阶段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91号)指出,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根据该条款,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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