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最新几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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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原则:税法原则由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组成,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第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明确;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收的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横向公平: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纵向公平: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行政效率: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4、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第二、使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法津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低得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无效
2、法律不源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维护税法的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音通法原则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法律优位原则的例外)。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实体性税法不具备向前的及力(纳税义务的确定从旧),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税款征收程序从新)。
第三、适用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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