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错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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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错误一:有些税务执法人员偏离税法规定,曲解“甲供材”的内涵。 笔者通过实践调研发现,有些地方国税机关的税收征管执法人员在对“甲供材”的理解上,存在偏离税法规定,曲解“甲供材”内涵的现象,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认识误区:。 (1)认识误区一:“甲供材”筑工分红节税程中的辅料不是“甲供材”。 (2)认识误区二:如果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水,电和机油费,交给建筑施工企业使用于其发包的建筑工程中,不属于“甲供材”现象。 (3)认识误区三:“甲供材”中的发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在合同中有比例限制,采购数量过低不属于“甲供材”现象。 以上三种认识误区,不仅导致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在“甲供材”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税收执法风险,而且会增加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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