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错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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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以下特点:。 1,城建税哥哥按照实缴“两税”的地点设定了不同的税率,市区适用税率7%,县城和建制镇使用适用税率5%,不在上述地区的适用税率1%,而妹妹教育费附加则更加单纯,不区分地区,一律按照实缴“两税”的3%来计征,兄妹俩除了税率不同以外,还有一点需要引起注意,哥哥姓税,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未按期缴纳税款的话是需要加收滞纳金的,而妹妹姓费,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管理,因此,个人节税未按期缴纳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不加收滞纳金的。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都是按照实缴“两税”的地点来确定纳税地点的,因此,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由受托方实际缴纳入库的,所以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3,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两税”的附加税,对于直接减免“两税”的,计税基础是不存在的,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企业节税是不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对于“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计税基础是存在的,所以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一律不予退(返)还。 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都遵循“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原则,对于进口应当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对于出口产品应当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则不退还已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出口公司节税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5]25号)。 自建筑营改增以来,在“甲供材”税收征管执法问题上,有些地方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对涉及“甲供材”方面的税法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执法错误,导致施工企业的税负加重的现象,笔者通过调研发现,个税节税税务机关在建筑业“甲供材”税收征管执法中存在二点错误:一是偏离税法规定,曲解“甲供材”的内涵,二是“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税法依据把握不准,具体分析如下。

(一)执法错误一:有些税务执法人员偏离税法规定,曲解“甲供材”的内涵。 笔者通过实践调研发现,有些地方国税机关的税收征管执法人员在对“甲供材”的理解上,存在偏离税法规定,曲解“甲供材”内涵的现象,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认识误区:。 (1)认识误区一:“甲供材”筑工分红节税程中的辅料不是“甲供材”。 (2)认识误区二:如果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水,电和机油费,交给建筑施工企业使用于其发包的建筑工程中,不属于“甲供材”现象。 (3)认识误区三:“甲供材”中的发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在合同中有比例限制,采购数量过低不属于“甲供材”现象。 以上三种认识误区,不仅导致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在“甲供材”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税收执法风险,而且会增加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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